案例简介:张三与保险公司的赔偿之争
2022年5月,张三驾驶电动车时被李四驾驶的轿车追尾,交警认定李四全责。事故造成张三腰椎骨折,经鉴定为八级伤残。张三起诉李某、车主王某及某保险公司,索赔医疗费、残疾赔偿金等共计 68万元。
关键争议:
- 保险公司提交鉴定报告称:事故外伤在张三伤残中的参与度仅30%(张三原有严重骨质疏松,占70%),主张仅按30%比例赔偿。
- 张三反驳:“自身疾病不是过错,保险公司应全额赔偿!”
原被告观点:针锋相对
原告张三主张 | 被告保险公司抗辩 |
---|---|
“事故直接导致伤残,应全额赔偿” | “自身疾病占主因,只赔30%” |
“骨质疏松是身体客观情况,非过错” | “按《伤残鉴定标准》,需扣除自身因素” |
争议焦点:外伤参与度能否减少赔偿?
- 保险公司:根据《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》,外伤参与度30%,商业险应仅赔30%。
- 张三:最高人民法院24号指导案例明确,受害人特殊体质不减轻侵权人责任。
法院观点:自身疾病不减轻侵权责任
再审法院判决:
- 法律原则:交通事故适用过错责任,受害人无过错时,其自身疾病(如骨质疏松)不构成减轻赔偿的理由。
- 指导案例参照:
- 24号指导案例确立“蛋壳脑袋规则”——侵权人需对全部损害后果负责,即使受害人存在特殊体质。
- 张三的骨质疏松属于身体客观状态,非主观过错,保险公司不得以此扣减赔偿。
- 最终判决: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全额赔偿张三 62.8万元。
律师点评:3个维权核心要点
- 外伤参与度≠赔偿比例:
- 根据《民法典》第1165条,侵权人过错行为是赔偿前提,受害人自身疾病不影响责任承担。
- 例外情形:若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损害扩大(如事故后拒绝治疗),可减轻侵权人责任。
- 保险拒赔应对策略:
- 步骤一:要求保险公司提供完整鉴定报告,核查鉴定机构资质。
- 步骤二:引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(如24号案例)反驳参与度抗辩。
- 证据收集清单:
- 必须取证:事故认定书、完整病历、司法鉴定书。
- 加分证据:与保险公司的协商录音、既往体检报告(证明疾病非新发)。
以上为作者个人观点,不作诉讼建议,欢迎留言讨论。
作者:薛龙丹律师,专注于生命权、身体权、健康权类案件。业务领域:金融&保险、大健康&医疗/医美、劳动&工伤领域的争议解决及法律顾问业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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