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昨天接到一位当事人咨询,“我父亲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,医院漏诊了锁骨骨折,拖了两星期才发现,这种情况能要求医院承担责任吗?”事情是这样的:
案例简介:
张三父亲因交通事故受伤入院,诊断结果为:肋骨骨折、腰椎横突骨折、左眼球损伤。因眼球伤势紧急,医院优先进行眼科缝合手术并转入ICU观察。住院期间,张三父亲多次向医生反映双肩、手臂及肋骨疼痛,但主治医生仅以“伤筋动骨需静养”为由未安排骨科检查,并称“入院时骨科已会诊建议保守治疗”。直至住院两星期后,张三多次反应,医生才开具骨科会诊单,经拍片确诊为锁骨骨折需手术。
问题来了:
医院漏诊锁骨骨折,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?
作者观点:医院大概率不担责,理由如下:
一、漏诊不等于过错,而是否有过错,需判断医院是否违反诊疗规范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1221条,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医务人员存在“过错”,即未履行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。本案中,张三父亲刚入院时,眼球受伤,属于医院应当优先处理的急症,医院优先处理急症符合诊疗规范,其他非紧急伤情(如肋骨、腰椎骨折)的检查可能暂缓。患者虽主诉肩臂疼痛,但肋骨、腰椎骨折本身可能导致放射性疼痛,医生初步判断“保守治疗”具有一定合理性。
锁骨骨折若未移位或未伤及神经血管,保守治疗(如固定)与手术治疗的预后差异较小。若医院能证明延迟手术未加重病情,则因果关系不成立。本案中,并未显示出迟延诊断给张三父亲造成了人身损害。
因此,本案中,医院在紧急救初步会诊环节没有明显过错,锁骨骨折的漏诊也没有导致严重后果,医院大概率是不承担责任的。
作者:薛龙丹律师,专注于生命权、身体权、健康权类案件。业务领域:金融&保险、大健康&医疗/医美、劳动&工伤领域的争议解决及法律顾问业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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